今年1月医保办通知基数年审,因临近年关未及时办理,直到3月才进行年审。但医保的费用每月己打到医保办。在3月进行年审时医保办征缴科工作人员未告知不及时年审的要冻结3个月。现我因病住院不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,请问这种做法合法么?是不是他一家说什么就是什么,我们无知情权,任由他摆弄。况且办事人员脸难看言难听。而国家有规定单位未及时年审在年审后及时缴款是不能冻结账户的,是不是地方规定高于国家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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